时间:2020/8/17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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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有效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11月7日,金塔县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值班律师对黄某等三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王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进行公开审查。

会议由酒泉市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常祯主持,在案件公开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做了详细汇报;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从案件侦办、证据等角度进行了说明;值班律师就从轻情节等方面向人民监督员进行了解释。最后受邀的三名人民监督员对案件发表了监督意见,一致同意案件承办人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孟某、马某某和王某某拟作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此次公开审查活动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后,金塔县人民检察院首次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程序,案件的证据审查认定、法律适用及处理意见均得到了人民监督员的认可。市院案管办主任常祯对此次公开审查活动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今后工作提出三点要求:

一是要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工作。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力量必不可少,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创新举措,也是促进检察官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重要手段。

二是要加强与人民监督员的日常联络。对应该监督、必须监督的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人民群众真切地感受到检察办案的力度和温度。

三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检察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加大宣传,形成工作经验,不断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了解、见证阳光检察。

监制:王国荣总编:王秋菊

编辑:康明洋图文:杜润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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