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惠民之策、行便民之举、解民生之忧,持续改善医保便民惠民服务,提升医保群众的获得感。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城乡居民医疗费用的补偿,对于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的专项补偿项目,应先执行专项补偿,剩余部分再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规定给予补偿。对纳入免费治疗的项目,不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范围。 关于起付标准及比例支付: 一、市域内住院 市域内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元,基金支付比例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元,基金支付比例75%;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元,基金支付比例60%。 温馨提示:医院住院就医需提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协议病种除外)。未办理转诊手续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即基金支付比例降为50%。 二、市域外住院 1、转外就医。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转往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元,支付比例55%。未办理转诊手续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即基金支付比例降为45%。确因探亲、旅游突发疾病在异地就医的,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元,支付比例50%。 2、异地备案就医。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异地上学学生、异地长期务工人员,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元,支付比例70%;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0元,支付比例55%。 温馨提示:经备案的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异地上学学生、异地长期务工人员,在异地居住住院的,执行就医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含耗材),支付标准执行参保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包括起付线、报销比例及封顶线等)。 监制:魏全生审核:耿金萍编辑:柴仝撰稿:裴晓娟 发现“在看”和“赞”了吗,戳我试试吧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jintazx.com/jtfc/967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