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9/14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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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享受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助的人员为已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二、补助病种

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偿范围的疾病共分四大类50种。

I类(7种):尿毒症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及非透析阶段),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II类(18种):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脑瘫,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股骨头坏死;

Ⅲ类(18种):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丙型肝炎的抗干扰素治疗),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糖尿病伴并发症,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耐药性结核病,癫痫,甲亢,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支气管哮喘,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重症帕金森氏病,老年痴呆症;

Ⅳ类(7种):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症,砷中毒,疟疾,普通肺结核。

三、申报时间

年度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申报时间为年4月1日至4月30日,过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地点

农村居民到所属乡镇卫生院申报,城医院申报。

五、申报资料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二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申报I类、II类门诊慢性特殊病患者需提交年1月1日至年3月31日医院相关住院病历复印件或近期检查资料;III、Ⅳ类门诊慢性特殊病提交年4月1日至年3月31日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病历复印件或近期检查资料及医疗机构需要患者提供的其他与申报鉴定相关的资料。资料不完整的由申报医疗机构告知其到二医院体检并提交体检报告)及医疗机构需要患者提供的其他与申报鉴定相关的资料。

六、待遇享受期限

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助享受待遇期限为三年,即从认定当年起开始享受,期满后重新申报认定,不重新申报,待遇自行终止。

2.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助的异地居住人员每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持社保卡(身份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就诊证》或《金塔县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确认函》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城镇医院)进行身份确认。

监制:魏全生审核:耿金萍编辑:赵亮供稿:殷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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