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7/12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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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与当事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意见性质不同。

鉴定意见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在诉讼案件中对工程造价争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委托人是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鉴定意见本身就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形式之一。

咨询意见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工程造价的确定出具的是咨询意见。委托人是当事人等民事主体,咨询机构的咨询行为发生在诉讼程序之外,所形成的咨询意见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中的鉴定意见,不具有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本条规定包含以下两个层面的意思:

一是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中,因施工周期长、投入资金大、参与主体多、设计规划变动等原因导致不可预见因素非常多,故发包人和承包人事先一般都无法精准确定工程最终造价。从实际情况来看,往往是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出具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果当事人一方对竣工结算报告有异议,可对有异议部分再行协商或者申请咨询,若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程序办理。因此,咨询意见往往是发、承包双方不断协商、修正的结果,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则咨询意见对双方均无约束力。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法院应予准许。

二是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双方当事人并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这是因为如果双方已明确表示接受该咨询意见约束,意味着咨询意见及其证明的事实已经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一方当事人再申请鉴定证明该事实已无意义,从诉讼诚信的角度出发,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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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案例1:

古浪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与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甘民终号

关于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古浪运管局认为一审审理程序存在违法情形,不应当在一审开庭结束之后再委托兰州西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造价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新建工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因金塔公司在一审质证中明确表示对陕西中信海诚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不接受该鉴定意见,其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审理程序合法,古浪运管局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联案例2:

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津民终号

《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新建工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年7月22日,双方当事人在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见证下签订协议,约定自愿选取明正公司作为造价评估机构,以明正公司的结算审核结果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并在明正公司出具审核结果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上述约定属于当事人明确表示受咨询意见约束的情形。宝能公司在二审庭审中称,协议中的“结算审核结果”须满足双方当事人均书面认可的要件,其主张并无事实依据。明正公司就涉案工程出具过两版报告,并在第二版报告(即本案初审报告)中写明其已完成初审报告编制工作,若双方收到初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提异议,初审报告将作为最终审核报告。宝能公司接受第一版报告后拒绝接收初审报告,该行为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综上,明正公司的初审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本案工程款数额的依据,宝能公司在二审期间申请对涉案工程重新鉴定,本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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