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2/5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倡导绿色文明之风尚,加快城乡绿化步伐,改善城乡环境面貌,优化国土绿化格局,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结合甘肃省金塔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胡杨种植(认领)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一定程序,自愿以出资或投工投劳等形式,开展一定数量、面积的林木或绿地的建设、养护及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胡杨种植(认领)采取自愿出资和义务植树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胡杨种植(认领)不改变原有林木、绿地的性质、功能和产权关系。

第五条甘肃省金塔县绿化委员会负责种植(认领)胡杨的规划、组织实施、技术指导以及日常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甘肃省金塔县绿化委员会组织开展种植(认领)活动。

第七条 胡杨种植(认领)应明确种植(认领)的地点、株数和范围。

第八条金塔县行政区域内乡村农户(农场主)在房前屋后沿路沿线、农田林网、闲滩空地自主栽植胡杨树,成片造林株数达到株以上,可向金塔县林业局申请备案,造林后第五年向金塔县林业局申请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可以享受激励政策。

出资种植(认领)的单位和个人,由甘肃省金塔县绿化委员会代收种植(认领)募捐款,出具募捐凭证,专款专用。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种植(认领)的单位和个人在种植(认领)期内,对所种植(认领)的胡杨及林地拥有监督权。

第十条种植(认领)的单位和个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冠名(建议冠名),允许其在所种植(认领)的胡杨、绿地上悬挂或树立冠名牌。

个人种植(认领):出资元及以上者编入胡杨功德谱;出资0元及以上者予以冠名;出资元及以上者予以冠名,并获赠终身绿化金卡(本人可终生免费游览沙漠森林公园)。

单位、群团组织、企业等主体种植(认领):出资元及以上者编入胡杨功德谱;出资5万元及以上者予以冠名、立碑;种植亩以上成片林的一事一议。

甘肃省金塔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登记造册,建立胡杨功德谱,颁发证卡。

第十一条种植(认领)募捐款用于胡杨造林,滚动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甘肃省金塔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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